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景翌湘台环保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18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景翌湘台环保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传奇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法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金梅,系公司法务,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代理人:江璇,系公司法务,女,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谭小明。
申请人湖南景翌湘台环保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湖南景翌湘台环保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卫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小燕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