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5097号
原告:***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华,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深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蔡坤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深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8835元,由原告***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长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红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