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欣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3503号
申请人: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淮安市清河新区旺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则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天马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申请人江苏苏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黎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姚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