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1886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10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新港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4463035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跃,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880318390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棋,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已垫付医疗费一并处理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被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一并处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一并处理的申请。
案件诉讼费3295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负担1070元、被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8元。
审判长龙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