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区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75007355。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新港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4463035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7元,减半收取1593.5元,由上诉人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骆骥
审判员***
审判员樊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