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02民初1967号
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福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4463035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夏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汉水华城小区l幢l**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8W4N74。
负责人:***。
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夏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因被告将货款全额支付给原告,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夏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夏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