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223民初49号
原告:句容市思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寓门市S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新港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句容市思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
句容市思源电器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10000元人民币;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00元,以上金额共计23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山西华电甸顶山风电场项目供应绝缘全铜管母线75米,货款金额为210000元人民币整。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需方对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供方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并经第三方权威机构确认,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更换或退货,并承担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承担所有损失。”此外,合同附件技术协议即35KV(封闭)全绝缘管型母线技术规范12.6条约定:“产品使用寿命20年以上,终身负责维护。产品运行后出现质量问题后供方应于24小时赶到现场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但其所供货物一直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产品的质量问题,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解决。2022年8月23日,该批货物的使用方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向原告发送一份《联系函》,函中明确提出案涉合同被告所供货物出现管型母线放电现象,威胁到设备的安全运行。原告收到函告之后立即联系被告,要求其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整改,但被告知悉这一现象后仍拒不整改。综上所述,被告所供货物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这一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迫于无奈,**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即需方)、被告(即供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可见双方已就争议处理方式、地点进行了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