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48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华新开发区杨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谭健,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6630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应得收入466630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金额暂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