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4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华新开发区杨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谭健,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的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银行存款125861.2元,已发放。于2020年7月10日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7月10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告知其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2020年8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8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66302元,已执行到位125861.2元,尚有4540440.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