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604民初1186号
原告:辽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邹志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谭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353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1年6月起至2012年2月多次在原告公司处购买各型电气设备,涉案合同金额总计103535元,被告在陆续给付8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至今未向原告给付。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欠付货款,被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还清欠付原告的货款23535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拒不给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买卖合同、销售合同、中铁物流集团运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企业询证函、律师函、企业账目、还款计划,上述证据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原、被告签订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分接开关。双方约定被告收到货物后,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到2012年11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3535元,2013年5月、2014年5月、2017年6月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货款40000元。2018年1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内容如下:我公司欠贵单位货款23535元,计划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还清。至今被告未将上述货款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被告购买的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辽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35元。
如果被告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晓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