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金立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邹志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谭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4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货款23535元及诉讼费1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谭健限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多个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金融理财、收益性保险可供执行。本案货款23535元及诉讼费195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辽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健
执行员 郭 丹
执行员 赵寄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