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衡变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执恢6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王仕明,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衡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蔡伦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何融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唐治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衡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蔡伦路。
法定代表人:程娟颖,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管委会大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何融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谭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何融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衡变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衡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何融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8民初32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了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并向邵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住房公积信息。通过上述查控措施,仅发现被执行人何融峰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71号xxx室房屋房产一处可供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买受人以888909元的最高价竞得,在扣除执行费10600元、辅助拍卖费3000元、预留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125309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50000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对被执行人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23日,本案在本次执行中,通过拍卖上述房产,执行到位750000元,剩余部分暂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晖
审 判 员  曾佑荣
审 判 员  陈彬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农 雷
书 记 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