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某某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执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邹志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谭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4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 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