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衡变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执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王仕明,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衡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蔡伦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何融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唐治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衡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蔡伦路。
法定代表人:程娟颖,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管委会大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何融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谭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崔丹,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何融峰,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衡变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衡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能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崔丹、何融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进行了协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湘0408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 晖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航
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