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执39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844302XB。
法定代表人:侯铁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鄂0115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6997.8元及差旅费8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7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