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能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能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4584号
原告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飞路1500弄40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能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专业楼、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能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南湘能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3.55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湘能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3.555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告湖南湘能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告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