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监1596号
原审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B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新晖,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生,户籍地宜兴市。
原审被告: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
法定代表人:华平。
原审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苏0105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保兵
审判员 王亚明
审判员 仲伯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