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民终字第00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
法定代表人陈息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中福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商铺311-2(143号)
法定代表人陈息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宜兴市金通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留住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吴建新。
原审被告陈息凤。
原审被告吴翠英。
原审被告董俊良。
原审被告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
法定代表人华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宜兴市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华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华平。
上诉人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福仁茶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通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吴建新、陈息凤、吴翠英、董俊良、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4年9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200元。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其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绍恒
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
代理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