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破11号之六
申请人: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王春洪,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5月22日,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本院(2019)苏0282破1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将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 馨
审 判 员 孙恒俊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陆妍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