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049号
被执行人: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9167XD。
诉讼代表人:王春洪。
被执行人:华平,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宜兴市红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6681472-1。
法定代表人:华平。。
被执行人:无锡市舜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凌霞村),组织机构代码714931683。
法定代表人:宗法祥。
被执行人:江苏华诺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66864201。
法定代表人:华强。。
被执行人: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3528217R。
法定代表人:羊奕名。。
被执行人:江苏全球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戈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98348558。
法定代表人:蒋君达。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与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电缆公司)、华平、宜兴市红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生态公司)、无锡市舜天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江苏华诺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胜公司)、江苏全球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球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4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405元,由红旗电缆公司、华平、红旗生态公司、舜天公司、华诺公司、久胜公司、全球通公司负担(华平、红旗生态公司、舜天公司、华诺公司、久胜公司、全球通公司分别对其中对应担保金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款已由长城资产公司垫付,长城资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由红旗电缆公司、华平、红旗生态公司、舜天公司、华诺公司、久胜公司、全球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执行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
3、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红旗电缆公司已由本院裁定破产,且已破产完毕;舜天公司、久胜公司名下不动产均被多案查封且设定多件抵押,本案无处置权;红旗生态公司、华诺公司、全球通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红旗电缆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对红旗电缆公司的债权应在破产程序中受偿;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华平、红旗生态公司、舜天公司、华诺公司、久胜公司、全球通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红旗电缆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对华平、红旗生态公司、舜天公司、华诺公司、久胜公司、全球通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