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崇执字第1463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银仁大厦1-3楼。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华平,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宜兴市华恒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华平,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雪亚,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华恒铜业有限公司、华平、江雪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崇广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华恒铜业有限公司、华平、江雪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57067.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