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45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
法定代表人**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福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商铺311-2(143号)。
法定代表人**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金通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留住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凤,女,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工业集中区(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江苏中福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仁公司)、宜兴市金通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凤、***、***、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宜兴市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锡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中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2012年8月4日至2013年11月4日期间的利息60.18万元,自2013年11月5日起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中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6.78万元;三、天福公司、中福仁公司、金通公司、***、**凤、***、***、红旗公司、嘉阳公司、**对中建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96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200元,由***负担6000元,由中建公司、天福公司、中福仁公司、金通公司、***、**凤、***、***、红旗公司、嘉阳公司、**负担95200元(该款已由***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2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30日、2022年1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持有股票信息。
执行中,***和天福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天福公司将其自行建造不在测绘公摊面积之内的,坐落于宜兴市竹海锦城5号楼炮楼(4-5层,建筑面积566.78平方米,无证、未完工)及1号楼三楼隔层(约400平方米,无证)作价1311万元抵偿给***。本院现已经上述建筑物交付***使用,并告知其上述建筑物涉嫌违章建筑,如接受抵偿,相关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同意承担相关风险,并申请终结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两年内按照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锡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