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33XF,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375817X2,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
法定代表人:**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福仁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93743,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商铺311-2(143号)。
法定代表人:**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金通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83013372,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留住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凤,女,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9167XD,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嘉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9195943C,住所地宜兴市***工业集中区(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江苏中福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仁公司)、宜兴市金通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凤、***、***、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宜兴市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锡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2012年8月4日至2013年11月4日期间的利息60.18万元,自2013年11月5日起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6.78万元;三、天福公司、中福仁公司、金通公司、***、**凤、***、***、红旗公司、嘉阳公司、**对中建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锡执字第0053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嘉阳公司名下坐落于宜兴市××镇××房××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了中建公司三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了红旗公司名下坐落于宜兴市××村等七处房产,因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均设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遂于2016年9月26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6月,***向本院提供了天福公司名下有部分房产的线索,本院经核查发现天福公司名下有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遂以(2015)锡执字第00539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2022年8月9日,本院根据***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苏02执恢57号。
本院在恢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宜兴市境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依法处置涉案财产,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福仁茶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通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凤、***、***、江苏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嘉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