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执29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苏0623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483938.5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的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521元,由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04元,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8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6605753.28元,执行费104006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二、2021年12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下属分公司名下145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3、2022年2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所属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计378668.49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4、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疫情原因,本院未能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
四、2022年5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5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处理。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6605753.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交付人民币378668.49元,余款及执行费104006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及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银行、网络资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东县人民法院(2021)苏0623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及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顾 宇
审判员 潘惠慈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许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