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5177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文桃,系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电力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崔小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婷,系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力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江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吴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