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23民初3884号
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系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20.046842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定2万元,请求判令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原被告签订《支架采购合同书》一份,约定:1.被告因“大姚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向原告采购支架一批,合同总价1000万元,最终按照实际现场需求量为准;2.首期支付20%,后续按约定节点分期付款;3.逾期付款,被告按万分之五/日承担违约金;4.若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5.双方并对供货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付款,但原告仍积极供货达850.046842万元。2019年5月17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一份,约定:1.被告确认已供货物验收完毕,原告不再后续供货;2.扣减被告仅支付的30万元后,尚欠付820.046842万元货款,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20.046842万元;2019年6月-9月分四期,每月付款200万元;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按照原协议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结算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先进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诉请金额没有异议,但公司经营进入困境,资金困难未能付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采购合同、送货凭证、结算协议等证据,并经庭审审核,足以确认。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原告中天公司(乙方)与被告先进公司(甲方)签订《支架采购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因“大姚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向原告采购支架一批,合同总价1000万元,最终按照实际现场需求量为准。首期被告支付合同总价20%,后续按约定节点分期付款;若逾期付款,被告按每批迟交货物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双方并对供货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虽未按约付款,但原告仍按约供货。2019年5月17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一份,确定:被告确认已供货物验收完毕,原告不再后续供货,共计供货850.046842万元,扣减被告支付的30万元后,尚欠付820.046842万元货款。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20.046842万元;2019年6月、7月、8月、9月分四期,每月付款200万元;若违反本协议,按照原协议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案涉货款,原告已向被告全部开具了发票。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明确:按约定,20.046842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200万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200万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200万元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200万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先进公司对中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并无异议。庭后中天公司提交一份违约金调整的书面申请,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10%计算,截至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12日的违约金为254.632165万元,其他不变。
本院认为,被告先进公司向原告中天公司购买支架,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中天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先进公司理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对于欠付款项及还款方式,双方间签订的结算协议中已经确定。协议签订后先进公司仍未能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于中天公司要求先进公司给付货款820.046842万元及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按结算协议约定先进公司应当按时间段付款,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五,现中天公司调整为年利率10%,系中天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照准,按照约定分时间段暂计算至案件受理之日即2022年8月12日为254.632165万元,自2022年8月13日起的违约金以820.0468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20.046842万元及违约金254.632165万元(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8月12日,自2022年8月13日起的违约金以820.0468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72元,由被告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执行依据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进入执行阶段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