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执异60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异议人(案外人):***,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9日,本院对中天公司诉河南广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苏0623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判决河南广播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天公司货款32483938.5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等(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221521元,由中天公司负担1704元,河南广播公司负担219817元。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该案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中天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2021)苏0623执2932号】,当日本院作出相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河南广播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709759.28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由于河南广播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该公司下属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含河南广播公司光山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光山支行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工行信阳光山支行),后续共计扣划河南广播公司所属相关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78668.49元,并交付中天公司。 现异议人**、***、***、**、***、***提出异议称,其六人均系光山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职工(前身为河南广播公司光山分公司),由于退休后养老金一直未按时发放,故多年来多次找单位反映,后单位于2022年4月在光山县机关事业养老中心为其六人申报了退休养老金,经核算截止2022年5月30日,其六人合计应得养老金为235049.16元(其中**69004.60元、***46101.44元、**40908.53元、***34614.91元、***24894.72元、***19524.96元),由于养老中心将相关资金拨付到河南广播公司光山分公司,致使其六人的养老金被冻结。异议人认为养老金系属于异议人的专有财产,不属于河南广播公司,为此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本院(2021)苏0623执2932号执行裁定书,退还异议人的养老金。 另查明,异议人诉称的退休养老金系汇入河南广播公司光山分公司在工行信阳光山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7×××50】,该账户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于2021年8月18日进行首次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金额为576556256.94元(冻结后可用余额为-576611181.42元)。2022年8月8日,郑州中院对该账户进行续冻(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金额为576556256.94元(冻结后可用余额为-607263485.47元)。本院执行中于2022年1月19日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12个月,至2023年1月19日到期。 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被冻结的部分存款的性质为退休养老金,所有权人应为异议人,而非系被执行人河南广播公司的财产,据此可见,案外人的异议直接指向执行标的,主张其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并以此权利排除强制执行,故本案异议人的异议显然是对执行标的权属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轮候冻结属于效力待定的冻结行为,在其转为正式冻结之前,轮候冻结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在前冻结解除前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因此,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冻结行为,案外人只能针对首冻结行为提起异议。现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本院依据(2019)苏0623执2932号执行裁定书对河南广播公司光山分公司的工行信阳光山支行账户的冻结系轮候冻结,故异议人**等人所提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申请。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