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2513号
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
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6月23日,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63元,由原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