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

珠海市可利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292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可利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峰西路32号1栋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6MBRK7E。
法定代表人:许清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亚峰,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傲,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金鼎科技工业园金峰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0868W。
法定代表人:王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盛,广东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广东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怡有限公司。住所地:Unit1307A,13/F,TwoHarbourfront,22TakFungStreet,HungHom,Kowloon,HongKong。
法定代表人:王苏华,董事。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可利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创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可利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7月18日,珠海市可利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利智能公司)与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利电气公司)、创怡有限公司就合作事宜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可利电气公司的全部业务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可利智能公司行使;可利电气公司名下的知识产权许可可利智能公司独家使用,双方另行签订《知识产权授权使用许可合同》作为《合作协议》的附件。2021年7月28日,为进一步明确《合作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可利智能公司与可利电气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二)》。
上述协议签订后,可利智能公司已按约定向可利电气公司支付使用许可费人民币200万元、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但可利电气公司收取款项后,至今未按约定完成变压器增容、安监、消防、环评备案验收,薪资问题清偿,借款返还等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021年12月31日,因可利电气公司经可利智能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可利智能公司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通知方式向可利电气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合同已经解除。同时,可利电气公司、创怡有限公司应退回可利智能公司为履行合同已经支付的费用人民币300万元,支付因其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还有,可利电气公司、创怡有限公司应赔偿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89600元。
为维护可利智能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可利电气公司、创怡有限公司退回可利智能公司已向其支付的借款、使用许可费共人民币300万元;2.可利电气公司、创怡有限公司向可利智能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3.可利电气公司、创怡有限公司向可利智能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89600元;4.可利电气公司、创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更名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应裕
审 判 员  刘 冬
人民陪审员  朱 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曾幸娟
书 记 员  王 琛
谢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