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

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635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金鼎科技工业园金峰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0868W。
法定代表人:张路明,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成,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案外人):刘浩,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海泰同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河南路以东、北海大道以北的房屋(未来城小区右侧)一楼1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N2B2A2F。
法定代表人:黄剑辉。
第三人(被执行人):黄剑辉,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第三人北海泰同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剑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应裕
人民陪审员  朱 英
人民陪审员  许成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曾幸娟
书 记 员  王 琛
谢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