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7350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216号。
主要负责人:**虎,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金英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申请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能电气有限公司、**、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能电气有限公司、**、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能电气有限公司、**、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