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7350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216号。
主要负责人:**虎,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许昌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许昌国能电气有限公司、**、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豫1002民初73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许昌国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许昌国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3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