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25执5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安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25执5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彦军
审判员 张利强
审判员 赵克峰
书记员 夏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