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7350号之一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秀云、被告李国治、被告许昌国能电气有限公司、被告韩英、被告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豫1002民初7350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河南毅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李秀云、李国治、许昌国能电气有限公司、韩英、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该裁定过程中冻结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的三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银行存款共计141332.39元。被保全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供150000元保证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实际冻结被保全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332.39元,现被保全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以向本院交纳150000元保证金的形式作为等值担保财产,故申请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银行账户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交纳的150000元保证金,期限至2020年10月18日;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230000元限额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翰哲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