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1649号
原告: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大道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76513495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60544356。
法定代表人:周朝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符 鹏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