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21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豫德华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心路中段桥南西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11月13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德华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豫德华安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