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安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执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91411082776513495L,住河南省长葛市**大道北段东侧;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安电气有限公司,91410425399490573P,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产业集聚区新兴路中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郏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8日生效的(2020)豫0425民初2869号判决,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安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安电气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安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佳程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65000元,并从2020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安电气有限公司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127011019000003990001存款3511.47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