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执2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腾飞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690808K。
法定代表人:王允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077123XD。
法定代表人:李洪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02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被执行人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已向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可以处置该房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鲍文杰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