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海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海沃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91民催6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浦发工业园区支行于2015年7月2日出具的票号为31000041/20162709,申请人为苏州工业园区海沃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国网富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日为2015年8月2日,出票金额为9400元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浦发工业园区支行请求支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柳海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