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5民初13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璞,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余政纲,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宜宾威力斯浮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但福君,董事长。
原告***因与被告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威力斯浮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章建
审 判 员 张力骁
审 判 员 罗 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付兵
书 记 员 吴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