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督15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玻璃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余政纲,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嘉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4栋3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嘉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申请人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称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9月12日付清款项。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案件受理费52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