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81执125号之一
关于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377824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691元、申请执行费10117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8日及2021年5月8日、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扣划执行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566.2元并由申请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领取。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前往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电缆街××房产(产权证号:0701010440、0601007706、黑(2019)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050878号)、68号1栋1-3号房产(产权证号:12××67),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3日)。
五、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前往哈尔滨市松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区××街××房产(产权证号:松20××08)、2栋房产(产权证号:松20××07),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5日)。
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前往哈尔滨市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黑A×××××、黑A×××××汽车三辆,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3日)。
七、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执行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566.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281执1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晓河
审判员 邓晓辉
审判员 贺卫锋
书记员 陈韵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