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0182民初4009号
原告湖南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航盛新能源)与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光宇电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对产品的类型、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且双方对尚欠货款金额进行了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8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双方对账日期及月结90天的约定,本院确认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的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现原告在庭审中请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对账单、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0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予以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64元,减半收取8232元,由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峣
书记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