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7104执10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103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科普超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21)黑7104执1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殷 鹏
审 判 员 郑爱华
审 判 员 赵明伟
法官助理 叶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