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2994号之一
原告:上海虎圣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力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虎圣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2994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76,063.52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俞美芳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X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沪0120民初12994号判决书已生效并经执行后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76,063.52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俞美芳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XXX号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婉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