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28号
原告: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彦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来滨,男。
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力圣。
原告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