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29号
原告:扬中市美达电力器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月娟,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云,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力圣。
原告扬中市美达电力器材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扬中市美达电力器材配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中市美达电力器材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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