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4353号
原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潘敬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
管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诉被告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