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天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中天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财保33号
申请人: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32号锦源小区1栋502房。
法定代表人:周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天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天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4月28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天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毅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慧
书记员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