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9执145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晋0109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3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3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6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刘振宗
书记员 权晓刚